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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是我國工程爆破管理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經2006年4月26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466號)。
在涉及工程爆破方面有以下規定:
1.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2.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3.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4.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作出批準的決定后方準實施爆破作業。實施爆破作業時,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5. 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