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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2.使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具體要求:
3.1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3.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應當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3.3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
3.4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要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4.法理依據:《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