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浙江利化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官網!
1. 立法目的: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2.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3.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3.1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3.2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拆除、爆破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3.3 對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4.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