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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目的: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2.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3.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
查看詳情 >1.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2.使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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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詳情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是我國工程爆破管理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經2006年4月26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466號)。
在涉及工程爆破方面有以下規定:
1.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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